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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印發(fā)《 (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哪些人可以申請
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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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 (略) 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guī)范運營使用,健全退出機制。根據(j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令第 248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發(fā)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 號)等相關規(guī)定, (略)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 (略) 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運營、管理和租賃補貼發(fā)放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解決其階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市房 (略)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略) 公租房管理的指導、監(jiān)督工作。市發(fā)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規(guī)、公安、殘聯(lián)、城鄉(xiāng)建設、審計、統(tǒng)計、稅務、數(shù)據(jù)資源、公積金管理、退役軍人、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公租房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qū))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轄區(qū)內公租房準入審核、分配、退出、運營管理及租賃補貼發(fā)放等工作;各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qū)內公租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等工作。
各縣(市、區(qū))政府應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制,明確工作機構,加強數(shù)字化建設,落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
第四條 政府投資公租房的租金收取、資產運營、維護管理等,由各縣(市、區(qū))政府指定部門負責,或委托運營服務機構具體負責。社會力量投資的公租房,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政府投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的收益,專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及其債務償還、住房租金補助、租賃補貼發(fā)放、維修管理、運營管理費用等支出。
第二章 保障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 員。公租房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第六條 公租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并舉,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保障方式。公租 (略) 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租房補貼、人才公寓等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七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jù)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性別、年齡、健康狀況、代際結構等情況,合理確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體房源。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各縣(市、 區(qū)) 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同 (略) 場租金水平合理確定并動態(tài)調整,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對符合條件的重點優(yōu)撫對象、退役軍人家庭、殘疾人員家庭,各縣(市、 區(qū))可結合實際,給予適當租金優(yōu)惠。
第八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一)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單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申請所在地城鎮(zhèn)戶籍,并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shù)厣夏甓瘸擎?zhèn)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殘疾、大病、孤老、軍烈屬等特殊保障群體,收入標準放寬至90%;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所在地城區(qū)(鎮(zhèn))范圍內無住房、經營性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4.符合縣(市、 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 二)新就業(yè)無房職工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全日制中專及以上學歷,從初次就業(yè)當月起計算未滿5年;
2.有完備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單位人事部門證明,在公租房申請所在地正常繳存社會保險;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所在地城區(qū)(鎮(zhèn))范圍內無住房、經營性用房,或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4.符合縣(市、 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三)穩(wěn)定就業(yè)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完備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單位人事部門證明,在公租房申請所在地連續(xù)繳存社會保險12個月及以上;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所在地城區(qū)(鎮(zhèn))范圍內無住房、經營性用房;
3.符合縣(市、 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保障:
( 一)擁有兩輛及以上汽車或擁有購置價在*元以上中高檔汽車的,擁有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等非基本生產生活必需品的;
( 二)非因不可抗力出售、轉讓自有房產不滿1年的;
(三)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正在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四)省、市等相關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按要求向社會公示公租房申請流程、辦理方式、所需材料、咨詢電話等內容。 申請人按照申請地規(guī)定要求,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應書面同意審核機關核實其申報信息。
審核機關核實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按規(guī)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并對所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符合申請公租房或者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公租房運營服務中心或通過“皖事通辦” (略) 提交申請。鼓勵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組織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 一)初審。街道辦事處、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運營服務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人口、收 入和財產狀況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應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社區(qū)、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 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分別報本地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
( 二)審核。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同級民政部門。各縣(市、區(qū))民 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通過居民家庭 (略) ,會同住房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市場監(jiān)管、公積金管理等單位,對申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確定租金補助檔次,提交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門信息核對通知 5 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反饋民政部門。
(三)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在 (略) 站等媒體上公示申請人名單及其住房和收入狀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并 (略) 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審核單位應當退回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審核單位申請復核。審核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經復核原審核意見錯誤的,應當改正,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復核原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公租房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配租制度。各縣(市、 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將已登記確認的保障對象,根據(jù)保障類型、家庭人口、年齡、健康狀況、申請房型等情況進行分類建檔。有實物房源的,應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組織分配;暫無實物房源的,應將登記保障對象納入實物配租輪候人員庫,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輪候期間,輪候保障對象如有家庭人口、就業(yè)、收入以及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發(fā)生之日起1個月內,主動向屬地住房保障部門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公租房房源確定后,各地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包括房源的位置、數(shù)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企事業(yè)單位投資的公租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guī)定為本單位職工。
各地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jù)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穩(wěn)定就業(yè)的年限、申 請公租房時間等因素綜合評分,或者采取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保障對象的配租順序。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配租對象與配租順序確定后,應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順序選擇公租房,配租結果應 (略) 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社會力量投資和用 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租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障對象,優(yōu)先予以保障:
( 一)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孤寡老人、 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
(三)烈士遺屬、殘疾軍人等重點優(yōu)撫對象;
(四)勞動模范、見義勇為、 因公犧牲人員的家庭;
(五)符合省、市等相關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保障對象。
第四章 租賃補貼
第十八條 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在輪候期內,各地住房保障部門可通過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方式進行保障。公租房實物房源不能足額保障的縣(市、 區(qū)),應加大租賃補貼發(fā)放力度,鼓勵申 (略) 場租賃住房,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第十九條 租賃補貼的面積標準,由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根據(jù)申請對象家庭的成員人數(shù)、自有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人均租賃補貼保障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戶均租賃補貼保障面積不超過 60 平方米,單身戶租賃補貼保障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新就業(yè)無房職工累計申請租賃補貼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賃補貼的,應符合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條件,原則上在本地連續(xù)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3 年及以上。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要分檔確定補貼標準, (略) 場化住房租金水平、申請對象的支付能力和財產狀況等因素,合理測算并分檔確定租賃補貼標準。租賃補貼標準實行動態(tài)管理,并向社會公布。除城鎮(zhèn)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鎮(zhèn)住房救助對象等特困人員, (略) 場租金水平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外,其他類型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標準, (略) 場租金水平的80%。
租賃補貼發(fā)放金額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租賃補貼發(fā)放金額=申請家庭每平方米補貼標準×(保障面積- 自有住房面積)。
第二十一條 租賃補貼資金經住房保障部門核定后,應建立個人租賃補貼資金帳戶,按季度進行發(fā)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fā)。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定期進行復核,動態(tài)掌握保障對象人口、就業(yè)、收入、住房等變動情況。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xù)發(fā)放租賃補貼;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終止發(fā)放租賃補貼。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要根據(jù)租賃補貼保障家庭意愿, 做好同意變更實物配租保障登記,根據(jù)保障類型、人口結構、年 齡、健康狀況、房源類型等情況進行分類建檔,統(tǒng)一納入實物配租輪候庫,按照配租方案進行配租。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 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jù)當年住房租賃補貼發(fā)放和需求等情況,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賃補貼發(fā)放計劃。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后,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或委托運營機構應當根據(jù)分配結果,自確定分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保障對象簽訂書面公租房租賃合同,納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tǒng)管理。租賃合同簽訂前,住房保障部門或委托運營機構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的責任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租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社會力量投資、運營的公租房,納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tǒng)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yè)服務、水、 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按照 “分類保障、差別租金” 的原則,對城鎮(zhèn)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業(yè)無房職工、穩(wěn)定就業(yè)外來務工人員實行梯度租金標準,具體租金分檔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qū))結合實際確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及物業(yè)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由產權單位或委托運營機構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物業(yè)服務費用補貼,主要通過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和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取得的收益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維修養(yǎng)護費用, 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及其配偶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zhí)崛∽》抗e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第二十九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期滿后需要續(xù)租的,承租人或行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在租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住房保障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續(xù)租或調換住房手續(xù)。
第三十條 承租人經濟狀況發(fā)生變化、仍符合保障條件的, 應當重新核定租金標準或補貼檔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確無其他住房的, (略) 場化全額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繼續(xù)承租; 承租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經濟狀況改善等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在發(fā)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向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公租房。逾期未騰退的,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騰退,并追繳違規(guī)享受的補貼資金。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對保障對象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對實物配租和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進行復核,對不符合保障條件或保障條件發(fā)生變化的家庭,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停止發(fā)放租賃補貼:
( 一)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不符合承租條件的;
( 二)轉租、 出借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損毀、破壞或擅自改變公租房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公租房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 一)、( 二)、(三)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時退回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享受的住房租金補助。
第三十三條 騰退公租房,應當為承租人提供不超過3個月的搬遷期限,搬遷期內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搬遷期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或有住房暫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經承租人申請,可為承租人提供不超過3個月的寬限期,寬限 (略) 場化全額租金標準的租金數(shù)額繳納。搬遷期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搬遷的,公租房產權單位或其委托運營機構可以依 (略) 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房。承租人自愿退租的,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機構應退回當年度剩余未產生的租金。
第三十四條 因就業(yè)、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經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六章 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對運營機構公租房管理服務監(jiān)管,建立完善考核評價結果與服務費用水平掛鉤的公租房運營管理績效管理機制,加大監(jiān)督管理力度,提高公租房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聯(lián)審和核對機制,推動 “公租房保 障一件事”辦理,實現(xiàn) “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窗 (端)受理、一網通辦”的聯(lián)辦流程,簡化申請材料,縮減審核流程及環(huán)節(jié),對通過數(shù)據(jù)系統(tǒng)能夠核查的信息,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qū))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 一)公租房相關政策及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配規(guī)則等;
( 二)公租房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
(三)公租房建設項目和房源;
(四)公租房分配、退出及住房租賃補貼發(fā)放情況;
(五)違反公租房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查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對象檔案,記載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和分配情況,公租房建設、籌集、出租、租金補助、租賃補貼發(fā)放情況,違法違規(guī)情況等信息。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地址。對公租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答復舉報、投訴人。
第四十條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規(guī)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騙租公租房或者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 由縣(市、 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 行)》等有關規(guī)定,收回公租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賃補貼,錄入公 (略) ,自收回公租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賃補貼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公租房申請,并依法進行處罰。
各縣(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運營服務中心或其他相關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公租房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規(guī)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運營和管理,及相關政策執(zhí)行情況等,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公租房監(jiān)督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 區(qū))、阜陽經開區(qū)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 (略) 房屋管理局具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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