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詢價標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風險: 1、標的債權存在著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風險; 2、與標的債權相關的借款人或擔保人或其他責任主體可能存在破產、被解散、被撤銷、被注銷、被吊銷、歇業(yè)、被關閉、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xù)瑕疵的情形; 3、標的債權可能存在未生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4、標的債權可能已超過訴訟時效、法定或約定時效或喪失其他相關的期間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喪失; 5、標的債權附屬的擔保協(xié)議虛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無效或被撤銷,擔保人不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或只承擔部分擔保責任; 6、標的債權附屬的保證協(xié)議約定主債權不可轉讓或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7、標的債權的保證擔保在保證協(xié)議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因沒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而造成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或免責; 8、標的債權的保證已過訴訟時效; 9、標的債權的擔保物權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標的債權的擔保物權因擔保物滅失而消滅,且沒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權可行使; 11、標的債權的抵押物實際不存在,抵押物重復抵押,抵押協(xié)議實際未生效,抵押擔保應辦理抵押登記而未辦理;或因動產抵押協(xié)議未辦理登記而抵押物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 12、標的債權及其附屬的最高額抵押,可能因最高額抵押的決算期未屆滿而發(fā)生一次或數(shù)次轉讓,從而可能造成抵押權甚至主債權落空的風險; 13、部分標的債權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減免、被抵銷、被清償; 14、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因超過法定上訴期限、申請執(zhí)行期限而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15、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機構裁判未獲得其支持而敗訴或部分敗訴、法院已裁定終結執(zhí)行等訴訟風險;受讓標的后對債權中的利息、罰息 (略) 或仲裁機構裁判未獲得其支持而敗訴或部分敗訴、法院已裁定終結執(zhí)行等訴訟風險; 16、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不良資產債權,可能存在由于轉讓方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繼續(xù)查封而導致最終受讓方對債務人的資產失去控制; 17、標的債權在交易基準日后仍會發(fā)生變化; 18、標的債權證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19、原債權人未就標的債權的轉讓通知債務人使得債權轉讓尚未對債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20、可能存在訴訟或執(zhí)行主體無法變更、利息無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無法提供資料等原因導致無法啟動或者推進司法追償程序等瑕疵; 21、標的債權及其從權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2、意向受讓方需充分知曉本次轉讓的標的債權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對債權追償不利的影響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滅失、損壞或登記機構未能查詢到信息等情況; 23、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敗訴,相關訴訟、執(zhí)行費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在交割前已訴訟終結、執(zhí)行終結或破產終結;債權轉讓后可能存在不能變更訴訟(含執(zhí)行)主體的風險; 24、受讓方受讓債權后,對該貸款債權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罰息請求權,受讓方可能無法繼續(xù)主張; 25、受讓方對標的債權項下債務企業(yè)、擔保企業(yè)的現(xiàn)狀,和存在的瑕疵應進行詳細的調查,并應知曉其對債權追償?shù)挠绊懗潭龋?/p> 26、轉讓的標的債權屬于金融不良債權,標的債權及從權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 陷,買受人須進行詳細的現(xiàn)場盡職調查,從而應當知曉包含上述瑕疵在內的所有債權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償債權的風險。 其他事項說明:1、最終受讓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fā)【2017】235號)》等文件規(guī)定,受讓方應配合轉讓方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成為受讓方后,應主動向轉讓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資料:非自然人客戶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yè)務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聯(lián)系人電話。
二、意向受讓方自行了解受讓金額債權準許條件,并承諾符合,后續(xù)因監(jiān)管部門等要求對項目受讓及后續(xù)交易造成無法正常進行的,交易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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